(2024)粤0113执异65号异议人胡丹妮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嘉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孔燕云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11 12:28:58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65号异议人胡丹妮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嘉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孔燕云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2024)粤0113执异65号
孔燕云、广州市嘉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关于胡丹妮与广州市嘉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孔燕云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孔燕云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孔燕云为(2023)粤0113执155号案的被执行人,孔燕云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市嘉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定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