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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56号异议人周宗贤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斯奇酒吧、被申请人陈胜炎、覃诗晴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11 12:29:39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6异议人周宗贤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斯奇酒吧、被申请人陈胜炎、覃诗晴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6

陈胜炎:

关于周宗贤与广州市番禺区斯奇酒吧与陈胜炎、覃诗晴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陈胜炎、覃诗晴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陈胜炎、覃诗晴为(2023)粤01131838号案的被执行人,陈胜炎、覃诗晴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斯奇酒吧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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