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7729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6 10:10:33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执7729号
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粤7101行审922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单位(被执行人: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大涌口村锦南二街一横巷22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58937584W。法定代表人:曾聪。)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2023)粤7101行审9222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传唤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的下一个星期五工作时间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楼执行局接待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经办法官:卢飘飘 联系电话:020-3912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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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