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润华、许丽华、潘兰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润华、许丽华、潘兰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2022)粤0113执恢338号
广东中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润华、许丽华、潘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润华、许丽华、潘兰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执行财产分配案,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一、债权人徐锦全本次受偿金额为2058189.09元。二、债权人王旭本次受偿金额为395576.61元及该案执行费5922.49元。三、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本次受偿金额为4788.19元(含受理费1957元)及该案执行费50元。通知你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按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款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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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廖薇 联系电话:020-3912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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