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115号申请执行人蒋和平与被执行人广州景尚服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郭亦龙、李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16 11:34:59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115号申请执行人蒋和平与被执行人广州景尚服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郭亦龙、李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115号
郭亦龙、广州景尚服饰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蒋和平与被执行人广州景尚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3执6491号]中,蒋和平向本院申请追加郭亦龙、李玲为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和平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