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2)粤0113执监3号申诉人刘杰、邢春与广州华战星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中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16 11:35:28 来源:

2022)粤0113执监3申诉人刘杰、邢春与广州华战星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中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2022)粤0113执监3

广州中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壮

关于广州华战星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中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刘杰、邢春不服本院(2020)粤0113执异6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20)0113执异65号执行裁定主文的第二项中关于“追加马壮、刘杰、邢春为(2019)粤01135384号案的被执行人;马壮、刘杰、邢春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马壮认缴出资10000万元、刘杰、邢春各认缴出资1000万元】对广州中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粤0113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中欠广州华战星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内容;二、追加马壮为(2019)粤01135384号案被执行人,马壮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对广州中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粤0113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中欠广州华战星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广州华战星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中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壮、刘杰、邢春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定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