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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184号申请执行人吕威雄与被执行人伊楚蕙心电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符漫丽、符史前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16 11:36:28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184申请执行人吕威雄与被执行人伊楚蕙心电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符漫丽、符史前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184

符漫丽、伊楚蕙心电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吕威雄与被执行人伊楚蕙心电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36564]案中,吕威雄向本院申请追加符漫丽、符史前为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威雄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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