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153号申请执行人李水源与被执行人衣速云达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廖宣隆、廖宣福、何春花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16 11:36:54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153号申请执行人李水源与被执行人衣速云达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廖宣隆、廖宣福、何春花一案
(2024)粤0113执异153号
衣速云达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廖宣福、何春花: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水源与被执行人衣速云达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一案[案号(2022)粤0113执14091号]中,李水源向本院申请追加廖宣隆、廖宣福、何春花为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水源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