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498号申请执行人翁志豪与被执行人广州人智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斌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16 11:38:22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498号申请执行人翁志豪与被执行人广州人智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斌一案
(2024)粤0113执异498号
张斌、广州人智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翁志豪与被执行人广州人智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案号(2022)粤0113执15786号]中,翁志豪向本院申请追加张斌为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翁志豪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