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493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坚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欧斯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贺新初、宋友雄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16 11:38:36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493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坚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欧斯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贺新初、宋友雄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493号
贺新初、宋友雄: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少坚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欧斯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3执12585号]中,陈少坚向本院申请追加贺新初、宋友雄为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少坚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