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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4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凯超投行经贸有限公司、兰州汇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子超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16 11:38:49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481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凯超投行经贸有限公司、兰州汇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子超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481

广州凯超投行经贸有限公司、兰州汇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子超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凯超投行经贸有限公司、兰州汇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子超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1135404]中,夏承光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承光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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