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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119号原告邓名国与被告广州市均绍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曹安江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18 09:34:2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119号原告邓名国与被告广州市均绍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曹安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119号之一

广州市均绍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曹安江: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名国与被告广州市均绍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曹安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均绍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邓名国退还押金3000元;二、被告广州市均绍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邓名国将粤AAL026车辆(车架号LGGR4C356GL326191,发动机号J20L1G30878)变更至原告邓名国名下;三、驳回原告邓名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原告邓名国负担1857元,被告广州市均绍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8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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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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