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执9074号申请执行人刘婷婷与被执行人何延钰民间借贷纠纷
(2022)粤0113执9074号申请执行人刘婷婷与被执行人何延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2)粤0113执9074号
何延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婷婷、路安、孙木子与被执行人何延钰三案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何延钰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的分红共56172.40元。因可分配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各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本金为:
一、债权人刘婷婷,执行案号为(2022)粤0113执9074号,依据(2022)粤0113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本金为20000元,受理费305.12元。
二、债权人路安,执行案号为(2022)粤0113执16426号,依据(2022)粤0113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本金为25000元,受理费431.40元。
三、债权人孙木子,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执1565号,依据(2023)粤0113民初117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本金为15555元,受理费265元。
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执行费,依法优先受偿。二、债权人刘婷婷、路安、孙木子均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序相同。执行款在优先受偿第一项款项后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本金,本院按普通债权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经计算分配比例为92.76%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
一、债权人刘婷婷本次受偿金额为:18374.23元(包含诉讼费305.12元)、执行费178.29元。
二、债权人路安本次受偿金额为:22942.79元(包含诉讼费431.4元)、执行费247.86元。
三、债权人孙木子本次受偿金额为:14312.78元(包含诉讼费265元)、执行费116.44元。
注:各案执行款详见附表。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
分配比例 |
92.76% |
优先受偿 |
截至2024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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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本金 |
诉讼费 |
执行费 |
利息1 |
利息2 |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剩余未还本金 |
(2022)粤0113执9074号 |
20000 |
305.12 |
178.29 |
2168.83 |
563.33 |
2646 |
7309.05 |
(2022)粤0113执16426号 |
25000 |
431.40 |
247.86 |
704.17 |
0 |
2931.25 |
6124.03 |
(2024)粤0113执1565号 |
15555 |
265 |
116.44 |
2179.92 |
0 |
647.86 |
4335 |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