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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3执9074号申请执行人刘婷婷与被执行人何延钰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18 09:37:56 来源:

2022)粤01139074号申请执行人刘婷婷与被执行人何延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2)粤01139074

 

何延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婷婷、路安、孙木子与被执行人何延钰三案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何延钰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的分红共56172.40元。因可分配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各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本金为:

一、债权人刘婷婷,执行案号为(2022)粤01139074号,依据(2022)粤0113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本金为20000元,受理费305.12元。

二、债权人路安,执行案号为(2022)粤011316426号,依据(2022)粤0113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本金为25000元,受理费431.40元。

三、债权人孙木子,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1565号,依据(2023)粤0113民初117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本金为15555元,受理费265元。

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执行费,依法优先受偿。二、债权人刘婷婷、路安、孙木子均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序相同。执行款在优先受偿第一项款项后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本金,本院按普通债权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经计算分配比例为92.76%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

一、债权人刘婷婷本次受偿金额为:18374.23元(包含诉讼费305.12元)、执行费178.29元。

二、债权人路安本次受偿金额为:22942.79元(包含诉讼费431.4元)、执行费247.86元。

三、债权人孙木子本次受偿金额为:14312.78元(包含诉讼费265元)、执行费116.44元。

注:各案执行款详见附表。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

 

分配比例

92.76%

优先受偿

截至2024626

案号

本金

诉讼费

执行费

利息1

利息2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剩余未还本金

2022)粤01139074

20000

305.12

178.29

2168.83

563.33

2646

7309.05

2022)粤011316426

25000

431.40

247.86

704.17

0

2931.25

6124.03

2024)粤01131565

15555

265

116.44

2179.92

0

647.86

4335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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