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37号申请人吴继阳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德聚仁合服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余小兰、雷慧文追加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4-07-18 09:38:32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37号申请人吴继阳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德聚仁合服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余小兰、雷慧文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执异537号
雷慧文: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继阳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德聚仁合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余小兰、雷慧文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执异5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吴继阳执行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本联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