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66号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恒机针车行与被申请人李胜洪、刘永丽、被执行人韵鸿图(广州)服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24-07-22 11:14:11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66号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恒机针车行与被申请人李胜洪、刘永丽、被执行人韵鸿图(广州)服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66号
李胜洪、刘永丽、韵鸿图(广州)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恒机针车行与被申请人李胜洪、刘永丽、被执行人韵鸿图(广州)服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听证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恒机针车行向本院申请追加李胜洪、刘永丽为(2023)粤0113执1323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为( 2022)粵0113民初177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韵鸿图(广州)服装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被申请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8月26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一庭对本案公开听证。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