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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557号申请人彭际胜与被申请人刘寅锋、被执行人广州铭马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24-07-22 11:20:54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57号申请人彭际胜与被申请人刘寅锋、被执行人广州铭马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57

刘寅锋、广州铭马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彭际胜与被申请人刘寅锋、被执行人广州铭马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听证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人彭际胜向本院申请追加刘寅锋为(2023)011333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州铭马汽车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828日下午230分在本院第一庭对本案公开听证。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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