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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5853号原告周其福与被告刘庆泉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22 11:42:3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5853号原告周其福与被告刘庆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5853

刘庆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其福与被告刘庆泉(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9102258437)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作工资欠款26572元及逾期债务利息(逾期债务利息以265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830日上午10:15在番禺区法院审判楼二楼第二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如不到庭将适用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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