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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5818号原告舒国义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扬朋装饰材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22 11:43:0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5818号原告舒国义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扬朋装饰材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5818

广州市番禺区扬朋装饰材料商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舒国义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扬朋装饰材料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101L67827419L)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4655元,代开发票费用395元及起诉费用;2、被告支付每日欠款3‰违约金及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息;3、被告支付原告起诉产生的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600元;4、被告赔偿间接财产损失39500元,精神损失23275元,信用损失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918日下午3:30在番禺区法院审判楼二楼第二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如不到庭将适用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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