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5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耀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宏茂汽车零配件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23 10:13:23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5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耀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宏茂汽车零配件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执异554号
廖俊良、佛山市顺宏茂汽车零配件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耀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宏茂汽车零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廖俊良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如你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有异议的,通知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清单(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可邮寄或交至本院立案庭11号窗)。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你方没有意见和证据提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联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