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405号张嘉鑫与广东穗心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张柏良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23 11:42:01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405号张嘉鑫与广东穗心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张柏良其他案由一案
(2024)粤0113执异405号
张柏良:
关于张嘉鑫与广东穗心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张柏良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张柏良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通知你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清单(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可邮寄或交至本院立案庭15号窗)。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你方没有意见和证据提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