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4796号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鑫昱旺金属制品厂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24 14:17:58 来源:
(2024)粤0113执4796号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鑫昱旺金属制品厂一案
(2024)粤0113执4796号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鑫昱旺金属制品厂、徐相恒: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与你行政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017)粤7101行审830号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4)粤0113执4796号立案执行,立案金额4796元。现因你(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鑫昱旺金属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C80D9B,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东兴路21号之9。)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徐相恒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系列案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