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保12245号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名新行汽车维修部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24 14:19:39 来源:
(2024)粤0113执保12245号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名新行汽车维修部一案
(2024)粤0113执保12245号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名新行汽车维修部: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与你公司执前保全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017)粤7101行审8295号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4)粤0113执保12245号立案执行,立案金额60000元。现因你(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名新行汽车维修部,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猛涌村 105 国道大石段 647 第 4 至 8 号铺上下层)已停业,法定代表人邓海洋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系列案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