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49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邵剑梁、王小莉、广州四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恒冕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25 15:18:41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执494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邵剑梁、王小莉、广州四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恒冕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邵剑梁、王小莉、广州四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恒冕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13民初8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询价报告、查控裁定书、拍卖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州恒冕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123号首、二层, 被执行人王小莉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2幢709的房屋,以拍卖、变卖所得清偿债务。本公告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