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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19407号申请执行人彭信荣与被执行人黄星宝、邓伟强、邓叶基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26 10:33:56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11319407

黄共宝、邱尚墩、越良镜、黄星宝、邓伟强、邓叶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信荣与被执行人黄星宝、邓伟强、邓叶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黄星宝存款164708元。扣除执行费2371元后,尚有162337元可分配。本院立案执行的诉讼费执行案(2022)粤01138684号案,本院立案执行的债权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丽芬、黄建东、汪茂瑶、黄共宝、邱尚墩、越良镜要求参与分配。因扣划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依法优先受偿。二、各债权人均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序相同。本次待分配案款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利息在本次分配中不予受偿,分配受偿款抵充债务的顺序为:一般债务利息、主债务本金。本次分配各债权人按照债权本金数额扣减已受偿金额后的数额按比例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债权总金额以5031286.69元计,经计算各债权人分配比例为3.0555%。综上所述,债权人受偿如下:

一、(2022)粤01138684号案的诉讼费8554元及执行费50元。

二、债权人彭信荣本次受偿金额为:600000元×3.0555%=18333元。

三、债权人黄丽芬本次受偿金额为:249127.72元×3.0555%=7612元。

四、债权人黄建东、汪茂瑶本次受偿金额为:136298.32元×3.555%=4165元。

五、债权人黄共宝本次受偿金额为:109797.52元×3.0555%=3355元。

六、债权人邱尚墩本次受偿金额为:246095.84元×3.0555%=7519元。

七、债权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014)穗番法执字第4370号案】本次受偿金额为:67394.88元×3.0555%=2059元。

八、债权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020)粤01132124号】本次受偿金额为:3110366.79元×3.0555%=95037元。

九、债权人越良镜本次受偿金额为:512205.62元×3.0555%=15650元。

注:零星余款转为执行费。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按照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如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如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异议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没有起诉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因申请执行人黄共宝、邱尚墩、越良镜及被执行人黄星宝、邓伟强、邓叶基(黄共宝,男,19529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南华路168号十五座二梯205房;邱尚墩,男,19622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东埔学校东07号;越良镜,男,19492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繁华路北丽园十街三座301房;黄星宝,男,194910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繁华路北丽园五街十一座二梯302房;邓伟强,男,19835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小平村大街六巷14号;邓叶基,男,195511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小平村大街六巷14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共宝、邱尚墩、越良镜及被执行人黄星宝、邓伟强、邓叶基公告送达上述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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