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67号申请人南昌泽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发布时间:2024-07-26 10:35:48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67号申请人南昌泽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67号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南昌泽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听证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人南昌泽志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司为(2024)粤0113执331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8月3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一庭对本案公开听证。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