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6329号申请执行人黄志英与被执行人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执6329号
周丽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志英与被执行人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周丽萍名下存款4476元,被执行人周丽萍名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现金价值20639.21元、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单7698.04元。上述款项共计32813.25元待分配。本院立案执行的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要求参与分配。因可分配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8376元,依法优先受偿。二、两个债权人均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序相同。扣划款项在优先受偿第一项款项后尚有24437.25元,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本息722971.51元,本院按普通债权本息的比例进行分配,经计算分配比例为3.38%。综上所述,债权人受偿如下:
一、债权人黄志英本次受偿金额为:590950.69元×3.38%+诉讼费8376元-执行费325元=28025.13元。
二、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本次受偿金额为:132020.82元×3.38%-执行费50元=4412.3元。
注:零星余款转为执行费。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按照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如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如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异议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没有起诉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因被执行人周丽萍(周丽萍,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岐路283号5座104房)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本院向被执行人周丽萍公告送达上述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