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单川与被执行人和谐居间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执210号
和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川与被执行人和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和谐名下的存款及保单现金收益共计21518.85元。本院立案执行的债权人邝敬之要求参与分配。因可分配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5849元,依法优先受偿。二、债权人单川、邝敬之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序相同。拍卖款在优先受偿第一项款项后尚有15669.85元,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本息1217718.05元,本院按普通债权本息的比例进行分配,经计算分配比例为1.286%。综上所述,债权人受偿如下:
一、债权人单川本次受偿金额为:33376.17元×1.286%+诉讼费755元-执行费50元=1134.22元。
二、债权人邝敬之本次受偿金额为:1184341.88元×1.286%+诉讼费5094元-执行费205元=20119.63元。
注:零星余款转为执行费。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按照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如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如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异议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没有起诉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因被执行人和谐(和谐,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万丰路二幢1号601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本院向被执行人和谐公告送达上述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