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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332号原告周初桂与被告林志甫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29 11:07:2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332号原告周初桂与被告林志甫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332

林志甫:

原告周初桂与被告林志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733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志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初桂支付劳务报酬43800元;二、驳回原告周初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6.25元,由被告林志甫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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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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