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62号申请人李志泓、李志文、李晓耘与申请执行人李振光、被执行人王雪葵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29 11:08:59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62号申请人李志泓、李志文、李晓耘与申请执行人李振光、被执行人王雪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62号
王雪葵: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志泓、李志文、李晓耘与申请执行人李振光、被执行人王雪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2024)粤0113执异56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裁定变更李志泓、李志文、李晓耘为本院(2006)番法执字第785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