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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诉前调12752号原告刘敏刚与被告广州太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文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4-07-30 14:42:15 来源:

 

 

2024)粤0113民诉前调12752号原告刘敏刚与被告广州太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文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24)粤0113民诉前调12752

广州太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刚与被告广州太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文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刘敏刚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71日至910日的工资605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00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712日至202310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913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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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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