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258号原告梁剑文诉被告董华文、朱雪飞、江苏货同宝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淦森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01 09:26:1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258号原告梁剑文诉被告董华文、朱雪飞、江苏货同宝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淦森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朱雪飞、江苏货同宝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淦森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剑文诉被告董华文、朱雪飞、江苏货同宝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淦森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梁剑文诉请本院判令:追讨网约车误工费约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18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