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5819号原告林观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李玄、广州冠腾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粤0113民初15819号原告林观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李玄、广州冠腾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5819号
李玄、广州冠腾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观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李玄(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8706102915)、广州冠腾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0340U)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共132610.75元(医疗费177199.45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用品费1251元、护理费23370元、残废赔偿金3755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鉴定费3276元、交通费2610元、辅助器具费1008元,以上合计276971.75元,扣减保险垫付的144361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13日下午3:15在番禺区法院审判楼二楼第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如不到庭将适用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