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3347号原告向舒伟与被告余娟娟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02 16:03:1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3347号原告向舒伟与被告余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3347号
余娟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向舒伟诉被告余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余娟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向舒伟偿还借款3144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余娟娟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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