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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9079号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富唯果服装店诉柯楚洲,潘静娅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2 16:48:1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9079号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富唯果服装店诉柯楚洲,潘静娅一案

 (2024)0113民初9079

柯楚洲,潘静娅: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富唯果服装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后答疑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113民初907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柯楚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富唯果服装店支付货款81347元及逾期利息(以81347元为基数,自2021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富唯果服装店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9.25元,由被告柯楚洲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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