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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9078号原告彭勇诉被告付超霞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2 16:49:23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9078号原告彭勇诉被告付超霞一案

 (2024)0113民初9078

付超霞 :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后答疑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113民初907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超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勇偿还借款6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付超霞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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