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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587号原告刘红珍诉被告广州启达人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启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2 16:49:4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7587号原告刘红珍诉被告广州启达人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启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2024)0113民初7587

广州启达人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启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红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后答疑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113民初758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启达人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红珍退回费用148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800元为基数,自20229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启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启达人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刘红珍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5元,由被告广州启达人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启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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