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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561号申请人陈兰香、潘虹、潘梓安与申请执行人潘伟祥、被执行人石小华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05 10:24:40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61号申请人陈兰香、潘虹、潘梓安与申请执行人潘伟祥、被执行人石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61

石小华: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兰香、潘虹、潘梓安与申请执行人潘伟祥、被执行人石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2024)0113执异56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裁定变更陈兰香、潘虹、潘梓安为本院(2019)粤0113242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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