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61号申请人陈兰香、潘虹、潘梓安与申请执行人潘伟祥、被执行人石小华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05 10:24:40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61号申请人陈兰香、潘虹、潘梓安与申请执行人潘伟祥、被执行人石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61号
石小华: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兰香、潘虹、潘梓安与申请执行人潘伟祥、被执行人石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2024)粤0113执异56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裁定变更陈兰香、潘虹、潘梓安为本院(2019)粤0113执242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