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番法执字第6790号申请执行人郭耀明与被执行人黄钜明民间借贷纠纷
(2009)番法执字第6790号申请执行人郭耀明与被执行人黄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7418号
郭耀明、黄钜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区宝秋与被执行人黄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黄钜明名下存款9614.77元。执行款优先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2009)番法执字第6790号案执行费50元、本案受理费1850元后尚有7664.77元可分配。本院立案执行的债权人郭耀明要求参与分配。因可分配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各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本金为:
一、债权人区宝秋,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执7418号,依据(2023)粤0113民初16215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债权本金为150000元,受理费1850元。
二、债权人郭耀明,执行案号为(2009)番法执字第6790号,依据(2009)番法民二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债权本金为5170.70元(已执行到2392元)。
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执行费,依法优先受偿。二、债权人区宝秋、郭耀明均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序相同。执行款在优先受偿第一项款项后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本金,本院按普通债权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经计算分配比例约为5.02%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
一、债权人区宝秋本次受偿金额为:150000元×5.02%+诉讼费1850元=9375.37元。
二、债权人郭耀明本次受偿金额为:2778.70元×5.02% =139.40元。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