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368号异议人陈东财与原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彩红、郑凯旋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7 11:02:52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368号异议人陈东财与原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彩红、郑凯旋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68号
徐彩红、郑凯旋: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彩红、郑凯旋一案[案号:(2021)粤0113执11762号、(2022)粤0113执恢679号]中,陈东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对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育西四巷8号302房的拍卖变卖。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东财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