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17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璟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林贸易(广州)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康水、杨克明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7 11:03:48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17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璟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林贸易(广州)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康水、杨克明一案
(2024)粤0113执异174号
王康水、广西璟森木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璟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林贸易(广州)有限公司一案[案号(2023)粤0113执8382号]中,广西璟森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王康水、杨克明为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西璟森木业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