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6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铭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旭容陶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志发、覃颖冬、张志金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7 11:04:21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6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铭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旭容陶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志发、覃颖冬、张志金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67号
覃颖冬: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铭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旭容陶瓷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3执1880号]中,广州铭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张志发、覃颖冬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张志金为(2023)粤0113执1880号案的被执行人,张志金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西旭容陶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广州铭盛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