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21号异议人谢伟湛与原案申请执行人湛江闹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奥丰置业有限公司、湛江恒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7 11:04:47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21号异议人谢伟湛与原案申请执行人湛江闹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奥丰置业有限公司、湛江恒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2024)粤0113执异21号
湛江恒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湛江闹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奥丰置业有限公司、湛江恒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案号:(2023) 粤0113执9181号]中,谢伟湛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位于湛江市麻章区瑞云北路91号之一悦时代花园3幢206房的查封,确认异议人是实际权属人,诉讼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执行(不得执行)湛江市麻章区瑞云北路91号之一悦时代花园3幢206房;二、驳回谢伟湛的其他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