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17号异议人陈赐森与原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汇大不锈钢经营部、被执行人陈志强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7 11:05:01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17号异议人陈赐森与原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汇大不锈钢经营部、被执行人陈志强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17号
陈志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汇大不锈钢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陈志强一案[案号(2019)粤0113执6818号]中,陈赐森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13执681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汇大不锈钢经营部变更为陈赐森。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