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14号申请执行人黄丹燕与被执行人张育君、被申请人杨雪华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7 11:06:31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14号申请执行人黄丹燕与被执行人张育君、被申请人杨雪华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14号
张育君、杨雪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丹燕与被执行人张育君一案[案号(2019)粤0113执7907号]中,黄丹燕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请求追加杨雪华为被执行人,拍卖杨雪华名下的房产。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丹燕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