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492号申请执行人周亚渟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家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喜荣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7 11:06:58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492号申请执行人周亚渟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家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喜荣一案
(2024)粤0113执异492号
吴喜荣、广州市家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亚渟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家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案[案号(2023)粤0113执4071号]中,周亚渟向本院申请追加吴喜荣为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亚渟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