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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492号申请执行人周亚渟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家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喜荣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7 11:06:58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492申请执行人周亚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家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喜荣一案

2024)粤0113执异492

吴喜荣、广州市家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亚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家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案[案号(2023)粤01134071]中,周亚向本院申请追加吴喜荣为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亚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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