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42号异议人陈俊江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泓延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龚辉辉、龚洪洪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7 14:33:38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42号异议人陈俊江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泓延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龚辉辉、龚洪洪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执异542号
广州市泓延物流有限公司、龚辉辉: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俊江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泓延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龚辉辉、龚洪洪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执异5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陈俊江执行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本联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