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41号异议人广州森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亮韵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孔瑞玲、尹东觉、黄宇韬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7 14:37:22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41号异议人广州森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亮韵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孔瑞玲、尹东觉、黄宇韬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执异541号
广东亮韵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尹东觉: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森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亮韵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孔瑞玲、尹东觉、黄宇韬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执异5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广州森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