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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539号异议人石文卿与被执行人百谷(广州)餐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长河(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余氏项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7 14:37:55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39异议人石文卿与被执行人百谷(广州)餐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长河(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余氏项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执异539

百谷(广州)餐饮有限公司、长河(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余氏项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文卿与被执行人百谷(广州)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长河(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余氏项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执异5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石文卿执行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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