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38号异议人张振明与被执行人智衣链(广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钟凌云、朱恬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7 14:38:11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38号异议人张振明与被执行人智衣链(广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钟凌云、朱恬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执异538号
智衣链(广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钟凌云: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振明与被执行人智衣链(广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钟凌云、朱恬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执异5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张振明执行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本联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