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118号原告广州智行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学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07 14:40:0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118号原告广州智行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学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118号
周学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智行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学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周学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智行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052.4元;2.驳回原告广州智行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学民负担。裁判后产生的公告费(金额以公告机构的收费为准),由原告广州智行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周学民负担(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迳付给原告,逾期不付的,原告持生效判决及公告机构的收费凭证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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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